【政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本市部分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4-19 浏览次数: 83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



沪教委学20172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本市

部分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普通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构建高等教育“立交桥”,根据教育部及本市的相关规定,2017年继续实施部分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

2017年“专升本”招生计划,总体控制在3500人以内,其中包括招收本市普通高校专科(含高职)应届毕业当年入伍,2016年退伍的退役士兵和在校就读期间入伍,退役后复学的本市普通高校2017届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具体名额根据招生学校申报情况,由市教委统筹。

二、报名条件及办法

(一)报考对象

1.本市普通高校2017届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和上海考生被外地高校录取的2017届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其中,包括2017年春季毕业的专科(含高职)毕业生,不包括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下同)。

2.本市普通高校专科(含高职)应届毕业当年入伍,2016年退伍的退役士兵和在校就读期间入伍,退役后复学的本市普通高校2017届专科(含高职)毕业生(以下简称“退役士兵考生”)。

(二)报名条件

1.考生须持有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425分以上(其他语种作为个案向市教委报批)。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报考资格由招生院校自主确定。

2.各招生院校原则上应要求考生持有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对没有证书的考生应组织与该考试大纲同等要求的考试。相关要求须在各院校招生章程中明确告知。

3.退役士兵考生不受上述12项所列证书限制。

4.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考生可以免试转入本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由市教委统筹安排。所有免试入学的退役士兵考生由原学籍所在高校招生办于201757日前填报《上海市普通高校学生退役后专升本确认表》(样式见附件1)报市教委确认。

(三)报名方法

1.各招生院校于201742414:002714:00进行考生报名工作,4289:00—16:00进行考生确认工作。

2.每位考生限报1所院校,考生凭加盖毕业学校教务处或学生处公章的毕业证明原件进行报名,各招生院校在接受考生报名时须核收考生的毕业证明原件。

3.本市普通高校专科(含高职)应届毕业当年入伍,2016年退伍的退役士兵凭身份证、专科(含高职)毕业证和士兵退役证到所报考的高校报名。

4.在校就读期间入伍,退役后复学的2017届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凭加盖毕业学校教务处或学生处公章的毕业证明原件和士兵退役证到所报考的高校报名。

三、考试安排

(一)2017年本市部分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由各招生院校依法自主组织考试,不进行全市统考。各招生院校按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录取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各招生院校自行组织考试,考试时间统一安排在201756日(星期六)。

(三)各招生院校参照2016年成人招生专升本考试的科目设置和复习大纲,为退役士兵考生单独组织命题,与其他考生做到“同时考不同卷”。

四、招生章程的制定

各招生院校于2017414日前向市教委书面报送学校2017年“专升本”招生章程及副表(招生章程及副表的基本格式见附件2)。市教委对招生章程进行核定、备案,并通过市教委网站等载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学校同时通过适当途径向社会公布。经核定备案的招生章程不得擅自更改。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各招生院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专升本”新生录取名单和报到入学新生的学籍电子注册数据报送市教委,统一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各招生院校应严格根据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招生录取,未按招生章程招收的“专升本”新生不予学籍电子注册。未经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考生,其本科学历证书不予电子注册。

六、各招生院校应加强领导,完善工作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全程参与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进行。

七、经“专升本”招生录取的新生学费标准,按照本市高校当年度同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附件:1.上海市普通高校学生退役后专升本确认表

2.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章程

3.2017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日程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7410


附件1

上海市普通高校学生退役后专升本确认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入学年月


申请时间


入伍年月


退伍年月


获奖证书


获奖时间


颁证单位


学籍所在学校

校   名

专  业

年级

学历层次





拟入学校

校   名

专  业

年级

学历层次





提升学历层次理由(本人填写并签字)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学籍所在学校意见(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20  年  月  日

上海市教委职能部门确认意见:

鉴于                    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根据参联字(20021号和参动(20096号,同意其免试升入

本科专业就读,并于        年秋季学期入学。


(公 章 )

20  年  月  日    

拟入学校意见(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20  年  月  日

注:

1.本表一式三份,市教委职能部门、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拟入学校各存一份;

2.随表附上学生服役期间获奖证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3.本表请妥善保存,凭本表办理电子注册和毕业文凭验印手续。

附件2


一、学校全称


二、就读校址

校本部:

校区:

三、层次

本科  □ 高职  □ 专科

四、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九、录取规则


十、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住宿费标准


考试费标准


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       大学(学院)的专科起点升本科毕业证书

十二、联系电话


十三、投诉监督电话


十四、网址


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了……。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六、其他须知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章程(样张)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章程核定备案意见表


学校填写

申    明

我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所有内容均真实有效。我校将严格按照经核定备案的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并承担教育部关于“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规定的相关责任。

学校全称(盖章):               

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部门意见

信访办:

发展规划处:

财务处:

高等教育处:

民办教育处:

学生处:

国际交流处:

纪检组: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市教委学生处备案受理负责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填  表  说  明


一、《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章程》,请高校在各项栏目内如实填写,如有必要,可另用附件并在表中注明。

二、正表中“二、就读校址”可根据校区实际情况增加行或删除行,如学生在读期间可能涉及更换校区等情况,需要在“十六、其他须知”中注明。

三、正表中“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需说明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四、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五、涉及文件政策内容须注明文件全称、文号等,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

六、“九、录取规则”中需说明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教育部规定内容。

七、正表“十、收费标准”相关内容请注明批文号。

八、正表“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中“证书种类”建议采用规范性语言表述:“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XXXXXX(学校全称)本(专)科毕业证书”。

九、正表“十五、资助学生政策”建议表述为:“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了……。学校承诺:确保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经核定的正表作为向社会公布和宣传的招生章程,不得擅自更改。

附件3

2017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日程

日  期

工 作 内 容

2017414日前

各招生院校向市教委上报招生章程

420

各招生院校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并在市教委网站公布

423日前

各招生院校接受考生咨询

424日至27

考生报名

428

考生确认

56日上午900

各招生院校进行专业基础知识考核

520

各招生院校开始录取新生,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录取标准,公示拟录取新生名单一周

527日前

将公示后确定的拟录取新生名单上报市教委进行审核,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排序一致,报送信息包含:序号、考试报名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录取院校、录取专业、层次、学制、政治面貌、民族、考试科目分数、总分、毕业学校。

63日前

录取结束

915日前

各招生院校统一向市教委报送报到入学新生的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市教委统一在教育部学籍学历平台予以学籍电子注册(报送数据的排列次序应与录取名单报送次序一致)。























抄送: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4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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