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沪教委体〔2013〕9 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 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做好大学生 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相关保险公司、各医保定点医院: 根据国家《“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
案》(国发〔2012〕11号)和本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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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11〕 18号)的要求,2011年起我市已将高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鼓励各商业保险公 司积极参与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各项工作,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 的对接,并确保此项工作能有序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以大学生自愿投保 为原则,由商业保险公司与各高校自行协商办理。参加大学生补充 商业医疗保险的各商业保险公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根据上海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确保与高校学生所享受的社会保险的 对接,并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开展良性竞争。
2.上海市各有关部门和上海保监局将积极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 归口协调管理和规范运作机制。
3.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关于印发<上海 市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沪保同业公会 〔2013〕5 号)的要求,合理设计条款和费率,规范运营,简化流程, 做好宣传、投保、理赔等服务。
4.各保险公司应做好对条款内容特别是就诊医院、保障范围、 支付标准、除外责任等的解释和告知工作。各高校应配合保险公司, 共同做好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的宣传工作,积极推动在校学生 参保,同时应协助大学生办理投保和缴费手续。
5.各保险公司、高等院校和定点医院要密切配合,做好医疗诊 治、费用结算、理赔等服务工作。各定点医院应配合保险公司核实 学生住院信息,准确计算商业保险应承担的费用额度,并向被保险 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6.各保险公司要及时有效处理索赔案件,帮助高校学生解决实
际困难;要做好咨询投诉工作;并探索建立高校学生重大疾病和意 外伤害专项基金和补助机制。
7.在实施方案框架内,鼓励积极探索理赔流程、结算方式等方 面的创新。支持各保险公司和定点医院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建立 直接结算机制,并不断优化理赔流程,简化理赔手续,切实为大学 生提供温馨、便捷的服务。
8.各高校及保险公司要按照方案要求,每保险年度开展总结评 估工作,及时反馈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方案。 相关工作情况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反馈。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医 疗 保 险 办 公 室
2013 年 5 月 21 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3 年 6 月 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