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进一步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国家助学金”。根据《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上海市政府按比例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二、资助对象、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院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甲等助学金为每人每年3000元;乙等助学金为每人每年2000元;丙等助学金为每人每年1500元。
三、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四、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院每年根据上海市教委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国家助学金预算指标、各系在校学生数及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综合因素分配各系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任何一项。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申请者同时上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必须经班级评议,确定初选名单。各系对学生的申请组织初审评议,形成推荐名单,名单需经系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在全系范围内公示,并在规定时间前将推荐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系上报的推荐受助者名单,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各档次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上海市教委。
五、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金到校后,学院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获资助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停发并追缴已发的国家助学金:
1、在申请该项助学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受处理的;
3、获得资助后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获得资助后请客送礼的;
5、拒不履行公民应尽义务的;
6、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7、实际每月生活费用明显偏高的;
8、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院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六、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2008年6月6日